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垠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民初7388-1号
原告河南省垠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宛城区溧河乡王堂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6794919682。
法定代表人:王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普济路****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21735006797。
法定代表人:郭逢安,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君霞,女,1958年4月20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垠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原告河南省垠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依法对被告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8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并查封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号本田牌小轿车一辆。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焦作市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河南省垠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号本田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