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823号
原告: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斌,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
原告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向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