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5191号
原告: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普济路120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160号万方办公室九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婕,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群英家园6号楼3层9号,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