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民初3157号
原告:永昌县宝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永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可庆,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惠振轩,该公司经理。
原告永昌县宝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永昌县宝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宝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与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宝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建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小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