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惠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21民初2185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鹏,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鹏,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惠振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颖,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17元,减半收取计12759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菊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