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21民初2185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鹏,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鹏,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惠振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颖,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17元,减半收取计12759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菊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