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保28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惠振轩,该公司董事长。
**与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法查询并冻结财产233.963319万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2090104602021000××××)提供担保。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该案,并于2021年7月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庆阳分行营业部存款账户(账号:1045××××2817)。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218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藏 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孙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