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保30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惠振轩,该公司董事长。
**与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3.963319万元的冻结。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该案,并于2021年7月15日解除了对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庆阳分行营业部存款账户(账号:1045××××2817)的冻结。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21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藏 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