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保7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账户:1045********)存款2339633元采取保全措施或依法查询、冻结,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账户:1045********)中的存款,限额2339633元,期限为一年。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甘0321民初24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