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惠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保7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账户:1045********)存款2339633元采取保全措施或依法查询、冻结,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账户:1045********)中的存款,限额2339633元,期限为一年。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甘0321民初24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