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4号之一
原告:**和,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和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和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和以双方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芝硕禹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