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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4号之一 原告:**和,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和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和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和以双方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芝硕禹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