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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永昌县城关镇御山城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21)甘0321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21)甘0321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张 霖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