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永昌县城关镇御山城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21)甘0321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21)甘0321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张 霖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