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11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匡城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营口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辽081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办理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营口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60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 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及查明财产情况: 1、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和去往保险公司、工商、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于2023年10月9日开始轮后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存款账户,并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若干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本次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继 越 审判员 **颐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朱 恒 书记员 陈 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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