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7875号
原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匡城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74××××。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霞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