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8294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74××××。 被告***,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2月6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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