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8294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74××××。
被告***,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2月6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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