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91民初551号
原告:济南新高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55号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908652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匡城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742859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新高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济南新高亚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新高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