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民初559号之一
申请人赣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新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43307418R。
法定代表人温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哲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86号时间公园G5栋商铺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5979089T。
法定代表人李九生。
被申请人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城南二期章贡安置区D块37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YN0F84。
法定代表人王水木。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申请人赣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赣072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8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东分理处;账号:14×××73;户名: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4月7日申请人赣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8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东分理处;账号:14×××73;户名: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的冻结。
审判员 彭永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家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