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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民初559号

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新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43307418R。

法定代表人温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哲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86号时间公园G5栋商铺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5979089T。

法定代表人李九生。

被告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城南二期章贡安置区D块37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YN0F84。

法定代表人王水木。

被告**,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永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家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