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民初559号
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新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43307418R。
法定代表人温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哲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86号时间公园G5栋商铺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5979089T。
法定代表人李九生。
被告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城南二期章贡安置区D块37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YN0F84。
法定代表人王水木。
被告**,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江西民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永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家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