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3号金雨大厦21层东A。
法定代表人:马生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日报博通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民主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1)甘050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日报博通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综合楼1幢2层201、202、203、204、205室及3层301、302、303、304、305室房屋,首封法院为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上述房产由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拍卖,本院亦发出工作联系函,请求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502执7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中秋
审判员 陈建生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