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4550号
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