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倾瑞,男,汉族,1967年4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9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3号金雨大厦21层东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48年10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之子,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倾瑞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倾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邱 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邹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