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农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天美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山东祥农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216号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天美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疆众邦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祥农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黄垓镇张该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印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天美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祥农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天美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供货瑕疵造成的损失4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购车合同》一份,原告从被告公司购买东风专用底盘后八轮清洗吸污车一辆,原告从山东将车开回来使用了几天后,发现副发动机有异常,修车中发现副发动机是2011年的,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损失,故现要求被告公司赔偿供货瑕疵造成的损失4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9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山东祥农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的注册地、经营地及合同的履行地均在山东省嘉祥县,且本案被申请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货物质量损害责任,审理本案的首先要查明和认定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那么该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因此,综合本案原告的诉求及争议焦点,本案并非货款纠纷,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关于“接受货币一方管辖”的规定,故本案的管辖地应是被告经营地及注册的地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对本院无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山东祥农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购买东风专用底盘后八轮清洗吸污车后,原告从该公司将车开回至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且在被告山东祥农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全额支付了购车款,并由法定代表人王静在国家税务总局嘉祥县税务局梁宝寺税务分局开具了410,000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案的标的物的交易行为地即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为合同的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山东祥农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祥农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文武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