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执保6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继业,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农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黄垓乡张垓庄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印明。
上列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日作出(2018)鲁1202执保67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陈亚军名下的车牌号为鲁S×××××的朗逸牌小型轿车。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陈亚军名下车牌号为鲁S×××××的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胥洪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珍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