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江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江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三初字第147号
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江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江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款项为由,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