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江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江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江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永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被告:**,住甘肃省永靖县,现住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甘肃江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靖县人民法院(2020)甘2923民初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永靖县xxxx141号”,实际居住××县”,其在兰州务工,甘肃江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兰州新区为**“经常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依据被告**住所地,本院亦享有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肃江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甘肃江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甘肃江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被告**长期在兰州新区务工生活,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兰州新区,永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要求撤销永靖县人民法院(2020)甘2923民初86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2018年10月28日上午被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包兰州新区甘肃省人民医院分院空调安装时应上诉人甘肃江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维修空调不慎摔伤,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兰州新区,第一被告**住所地在甘肃省××县,现居住××县。原告向永靖县人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永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胜 审判员 蔡 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