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4422号
原告:青海荣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27QQ×××,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冯超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卫平,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41975690D,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宾路183号保利西岸B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高煜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荣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青海荣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荣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荣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青海荣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倩
书记员 鸟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