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采越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思途思道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采越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596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思途思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号鹏程国际1-B-2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33512143T。
法定代表人:陈进发。
被执行人河南采越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4号楼13层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17433383。
法定代表人:张肖杞。
关于武汉思途思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采越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07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汉思途思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25日,两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前往郑州市公积金查询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武汉思途思道科技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武汉思途思道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采越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