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02执44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汉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102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546700元、逾期违约金20608元、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费用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到本院说明情况;2、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均显示无存款或余额过少;3、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处置;4、2019年2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