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迅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02执617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迅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苏0102民初10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的金额为569305元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结(查封),应于冻结(查封)到期日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续冻结(查封),相关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焦宜春 审判员  冯 涛
书记员  马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