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恢12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阳市南明区***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8(国际金融街2号)栋E81单元23层12号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许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春,该公司监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阳市南明区***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102民初5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本金102098.29元及违约金6573.71元、律师费16000元及利息等。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02执恢120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查宣东
审判员 周庆安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