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数中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02执2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数中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丰海联创港众创空间)9层101内01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数中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102民初1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北京数中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488760元以及违约金(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其中260598元自2020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止,192767元自2021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1735993元自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560000元自2021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24000元;二、驳回原告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212元,减半收取计146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06元,由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37元,由北京数中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8769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群立现代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2022年4月29日、2022年7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54349元,该款抵扣本案执行费18450元后,余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17日、2022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分别自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6日、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机动车、保险、证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8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本院采取悬赏执行或其他相关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635899元,收取执行费18450元,剩余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列明的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02民初1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