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萨电梯有限公司

伊萨电梯有限公司、上海齐乐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2306号
原告:伊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冬青路6。
法定代表人:许泽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齐乐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湖堤路399弄369号。
法定代表人:姚立。
原告伊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齐乐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伊萨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伊萨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萨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60元,由伊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志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胡佳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