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鄂州中立民上裁字第00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凡物流(鄂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经济开发区得胜村。
法定代表人:刘建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州三江东顺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段店镇三江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云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凡物流(鄂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凡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超凡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及的纠纷系因船舶建造而引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相关专属管辖规定,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鄂州三江东顺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东顺公司)为上诉人超凡公司包工包料定作40米趸船及桥架一艘,后双方因承揽合同引起纠纷诉至法院,经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一审、本院二审,判决由上诉人超凡公司给付被上诉人三江东顺公司人民币12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上诉人三江东顺公司因合同履行完毕后,为质量保证金问题再次向鄂州市华容区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超凡公司给付质量保证金,本案定作物即趸船和桥架等均已交付使用,另一方已支付了劳动报酬,本案争议标的为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上诉人超凡公司上诉称本案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光临
审判员 黄剑萍
审判员 陈 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