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爱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355号
申请人:临沂爱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8914944H,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109号与红旗路交汇南。
法定代表人:刘爱金,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4698803L,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
法定代表人:金哲,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3952225K,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洋蛮河村14组。
法定代表人:张真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CUH958,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3563室。
法定代表人:马静茹,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泉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RXC3T60,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街道石珩东村义兴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临沂爱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济南泉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爱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爱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济南泉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