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6767号之一 原告:**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渟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