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1334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道友,定远县西卅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1593952225K,住所地在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洋蛮河村14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73,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