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1334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道友,定远县西卅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1593952225K,住所地在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洋蛮河村14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73,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