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1434号之一
原告:临沂爱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8914944H,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109号与红旗路交汇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4698803L,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3952225K,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洋蛮河村14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CUH958,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356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泉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RXC3T60,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东村义兴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有,总经理。
被告:临沂华深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Q0QB4XU,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八块石社区汇铭华府B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爱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济南泉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华深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爱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济南泉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爱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济南泉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爱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济南泉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