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7744号
原告杭州环依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H1AQ20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滟澜星座1-19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RL7ELX4,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都华庭一期8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4698803L,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天目西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金哲。
被告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3952225K,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洋蛮河村14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圣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43377853A,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3716号锦绣城10-1地块1号楼7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万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P93AKXP,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机一西路厂路白马花园南区商业街1排2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牛塘兴月水暖配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N9X1H4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紫金城11甲。
经营者***。
原告杭州环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圣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万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牛塘兴月水暖配件经营部票据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杭州环依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圣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万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牛塘兴月水暖配件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环依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环依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江苏浩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圣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万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牛塘兴月水暖配件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环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