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健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2965号
原告: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1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57826J。
法定代表人:金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凌峰,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健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1号4号楼1单元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9144659C。
法定代表人:丁彦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健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郑州健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3950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的编号为ASHZ001Z0118Q000074G的《保单保函》,以其名下的价值人民币443950元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郑州健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44395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梁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