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健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4321-4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志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健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足代表人:周新凤。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健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3119、13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20189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保全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商鼎路支行17×××91账号内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1644.80元(其中50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剩余1594.8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陈盛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