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星原天赋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星原天赋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包头市吉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203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星原天赋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包头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寇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内0203民初20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星原天赋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包头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203民初2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蒙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赵 向 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乌仁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