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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21执恢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平,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亚斌,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农民,住浙江省瑞安市,现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王文萍,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农民,住秦安县,现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南侧畅和新城10号楼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章圣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襄宝,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文萍、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文萍有登记在吴春花名下的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赤岭风景区碧桂园珊瑚宫殿海心洲六街29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琼(2018)陵水县不动产权第0012093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王文萍所有的登记在吴春花名下的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赤岭风景区碧桂园珊瑚宫殿海心洲六街29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琼(2018)陵水县不动产权第0012093号)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