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21执恢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167号。
负责人:马小平,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亚斌,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农民,住浙江省瑞安市,现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农民,住秦安县,现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南侧畅和新城10号楼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章圣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襄宝,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30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999弄94号302室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金2014013328)。2021年6月2日,买受人张焱以1582000元的最高价竞买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999弄94号3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金2014013328)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焱(身份证号码330106197501100416)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焱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张焱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执行人***名下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999弄94号302室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金2014013328)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夏 荃
审判员 刘立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