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

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某某、某某、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21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浙江省瑞安市人,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上郑村,现住天水市秦州区。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马小平,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秦安县人,户籍地甘肃省秦安县西川镇水沟村**,现住天水市秦州区。
在本院执行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执行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999弄94号302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999弄94号302室房产为异议人于2014年以合法经营财产购买,赠与案外人郑棋允、郑淼允并登记在其与案外人郑棋允、郑淼允名下,系其与案外人郑棋允、郑淼允共有财产,非异议人个人财产,而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是在2015年4月,购买房产与借款无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年购买房产时,案外人郑棋允、郑淼允正在上学,无收入参与购买房产,该房产实际权利人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并用于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异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被执行人***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999弄94号302室房产系其与异议人于2013年以合法经营收入,给案外人郑棋允、郑淼允购买的,登记在异议人与案外人郑棋允、郑淼允名下,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关系,要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与***系夫妻关系,郑棋允、郑淼允为二人儿子和女儿。2013年10月18日,***、***以***和儿子郑棋允、女儿郑淼允的名义,从上海中冶枫郡置业有限公司处预购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999弄94号302室房产。在进行权属登记时,该房产登记在***、郑棋允、郑淼允名下,登记日为2014年11月27日,不动产权证书号金2014013328/沪房地金字(2014)第103328号。
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2018)甘052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判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30万元、期内利息56.066674万元、逾期利息50.797076万元,并支付以63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息率13.5%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金归还之日止的利息,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均未主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裁定查封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999弄94号302室楼房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金2014013328),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裁定拍卖上述房产。
***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该房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和***实际出资购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999弄94号302室房产,虽登记在***、郑棋允、郑淼允名下,但实质上属于***、***、郑棋允、郑淼允家庭共有财产。本院依照法定程序拍卖处置以偿还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异议人提出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999弄94号302室房产是其与案外人郑棋允、郑淼允共有财产,案外人郑棋允、郑淼允为该房产的合法共有人的问题,因该主张属于执行标的异议,应由适格当事人提出案外人异议,不属于本案异议审查范围。而且,案外人郑棋允、郑淼允已经作为适格当事人就该房产提出的案外人异议,本院已经审查完毕,作出(2020)甘0521执异5号裁定,驳回了案外人郑棋允、郑淼允要求中止执行该房产的异议请求。裁定书送达后,案外人郑棋允、郑淼允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异议人***所持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的执行异议不能排除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伟刚
审判员  夏 荃
审判员  魏富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