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21执恢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167号。
负责人:马小平,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亚斌,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农民,住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上郑村,现住天水市秦州区阳光丽景湾106单元5C号。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农民,住秦安县西川镇水沟村131号,现住天水市秦州区阳光丽景湾106单元5C号。
被执行人: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南侧畅和新城10号楼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章圣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襄宝,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吴春花名下的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清水湾碧桂园珊瑚宫殿一期海心洲六街29号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999弄94号302室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金2014013328),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吴春花名下的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清水湾碧桂园珊瑚宫殿一期海心洲六街29号房产一套。
二、拍卖***名下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999弄94号302室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金201401332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立远
书 记 员 吴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