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21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167号。
负责人:马小平,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亚斌,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农民,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农民,住秦安县。
被执行人: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南侧畅和新城10号楼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章圣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襄宝,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999弄94号302室楼房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金201401332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999弄94号302室楼房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金2014013328),期限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