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521执恢2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
负责人:***,该联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农民,住浙江省瑞安市,现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农民,住秦安县,现住天水市秦州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8)甘052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执恢2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