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

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521执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167号。
负责人:***,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农民,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农民,住秦安县。
被执行人: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南侧畅和新城10号楼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章圣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襄宝,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8)甘052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甘肃圣隆装饰工程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1执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峰
审判员温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