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云图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图科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川平建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辖终2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川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坪镇狮子村,组织机构代码58281067-8。
法定代表人:谢川,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图科科技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园**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8544-0。
法定代表人:孙德亮,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川平建材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0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方即被上诉人重庆图科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被上诉人重庆图科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区,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
代理审判员  潘晶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