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靓巢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9736号
原告:上海靓巢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青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凤,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敬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靓巢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靓巢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靓巢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靓巢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靓巢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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