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4824号之一
原告:安徽筑庭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戴林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倩,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2。
法定代表人:周敬德,经理。
原告安徽筑庭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筑庭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筑庭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筑庭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3.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53.5元,由原告安徽筑庭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化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诗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