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8120号
原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2号-2。
法定代表人:周敬德。
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17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邵泉法。
原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8元,减半收取计7,354元,由原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璐依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燕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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